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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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写明了分居的原因、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材料才算是开具分居证明。并且对于能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共同居住、生活的,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一般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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