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或判决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探视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而且对不随子女生活一方而言可不附任何前提条件享有这一权利。如不能以不随子女生活一方有无能力给付抚育费,以及抚育费给付的多少,来确定其有无探视权和探视次数的多少。 探视权执行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解决探视权的执行问题,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采取多多渠道协调合作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在国外,如离异一方拒不为另一方探视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一般是由社会义工对此进行监督协助,避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我国,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和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将会减小甚至不会对孩子的幼小心灵带来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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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子女探望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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