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冻结解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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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长冻结期限为多长,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 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适当延期三个月; 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拆迁冻结的最长时限是不能超过一年的。如果没有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由需要进行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该在拆迁期限满十五天之前,向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房屋的拆迁主管部门应该从收到申请那天起十日之内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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