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的是,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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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到场,另一方可以离婚。离婚一方不到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通常情况必须双方到场办理;首先如果涉外离婚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协议离婚的,那么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涉外离婚是通过一方提起诉讼进行,则通常情况下也应当由双方出庭参与诉讼,只有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时,才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参诉;当事人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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