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是根据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在认定主体时,要注意区分主体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相对负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此外还有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分为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 客体是刑法所具体保护的社会关系和法益。如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就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因果联系等。其中,犯罪行为是必备要件,其它是选择要件。 这四个要件在刑法罪名条文中都有体现。 当然,还要注意一些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上面只是一些最简单的阐述。刑法学中认定犯罪非常复杂,需要深厚的理论研究基础和结合案件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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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以下方面对犯罪中止进行认定: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1)构成数罪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数罪的前提条件。数个危害行为,不等于都是犯罪行为。这里所说的数个危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触犯刑法分则有条文规定的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行为。 (2)构成数罪的数个犯罪,必须是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这是构成数罪的依据。这里所说的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数个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作为构成数罪的数个犯罪构成,只要求它们之间是独立的。不要求每个犯罪构成是完整的。犯罪构成形态是否完整,不影响数罪的成立。例如故意犯罪的预备阶段或未遂阶段所存的犯罪构成;以及前述两上阶段中可能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况所存在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相互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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