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60天之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金,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因此,在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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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重新就业的当月,一方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另一方面又由重新就业的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需要及时将当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由失业保险基金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保费退还到失业保险基金,具体手续请到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办理。
如果员工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需要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后7天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在60天内解决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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