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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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申请仲裁是因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 3、其他正当理由。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1、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日内会出受理结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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