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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常常会担心自己的行为会不会有案底,会不会影响升学、征兵以及自己的工作等。今天,我来给大家释明一下。我国法律没有案底一说,只有前科、犯罪记录之说。犯罪记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是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会有犯罪记录。因此,检察院不起诉说明行为人并未被法律定罪,也就是无罪之人,自然是没有犯罪记录的。前科主要是指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国家机关给予办案需要,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
一、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二、解除扣押、冻结。 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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