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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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引产证明主要是为了防止孕妇做性别鉴定而作的检查,是由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局开具的,证明孕妇不是进行性别鉴定的证明。 引产证明需要准备的证件是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然后到镇或者街道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引产申请表。而且这个申请表要盖章通过之后才能领到引产证明。 引产证明需要准备的证件不多,但是引产申请表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通过的。 必须是以下情况才能开具引产证明:计划生育外怀孕;检查发现是死胎,不引产对胎儿;检查发现胎儿严重畸形、胎儿不能生存; 孕妇患有不适宜怀孕的疾病,如肾脏疾病;孕妇羊水过多。而死胎、胎儿畸形、胎儿不能生存以及孕妇患有不适宜怀孕的疾病等,这些都是需要医院方面开具证明才证明的。 因此对于这些情况下开具引产证明的话,还需要提供医院证明方可办理引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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