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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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保证人必须是和本案件没有牵连的人; 2、保证人在承担保证时,是需要承担保证义务的,因此保证人必须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保证人必须享有政治权利,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保证人; 4、保证人的人身自由必须是没有受到限制的; 5、保证人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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