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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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结婚前,父母为一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如果是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父母明确表明是对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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