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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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或偿还贷款本息;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屋费用; 3、可用公积金支付租房房租; 4、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提取父母公积金用于给儿女购房; 5、在离退休、到国外定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需要销除公积金账户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6、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殊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殊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7、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有:购买住房,申请人不做公积金贷款,则可申请一次性提取用于首付;可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房,可申请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父母给子女购房使用;申请人销户,并提取公积金账号的全部余额;被纳入低保、或特别困难范围的提取使用;申请提取,用于治疗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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