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将被执行人的工资全部冻结,必须给被执行人留一部分生活费。 如果全部冻结,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对其中一部分解除冻结。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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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的工资被冻结,对于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不能强制执行;如果除生活必须费用外,还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的工资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原告撤诉以后,法院应该在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立即将冻结的账户予以解封。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法院原先的冻结裁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应该由法院另行作出裁定予以解封。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法院自动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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