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占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比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数额巨大”规定了一个浮动的数额,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浮动数额范围内制定具体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数额较大规定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学者们的观点也不相一致。目前,被司法机关接受的是周道鸾、张军的观点,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侵占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 1、侵占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2、侵占他人重要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 3、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引起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劝阻仍拒不交出财物; 4、将侵占财物肆意挥霍,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 5、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定侵占罪处罚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标准。 因此在处罚侵占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占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又不忽视其他情节因素,如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贯彻好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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