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析产的处理原则是:(一)个人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二)共同财产: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2、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3、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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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也就是双方对同居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如果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那么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这些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那么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 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法院在判决时会按照一般共有财产来处理这部分财产。同居关系并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1、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离婚析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财产,同居关系析产在按照《民法典》粗线条处理的同时,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两者的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析产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诉的复合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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