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又逐渐发展起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活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是现阶段资金“供”与“需”矛盾的必然结果。
针对民间借贷的成因是什么?为什么会有民间借贷的出现?,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一种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这种借贷在农村比较常见,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的相互借用,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而且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第二种是“高利借贷”,这也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的期限也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货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利率一般在月息10‰到15‰之间。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