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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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的方式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状、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其他相关材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可以提出申诉。 其中申诉状需载明的内容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外,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对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案件应这样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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