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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一般需要收集准备的证据有以下几类: 1、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管部门出具); 2、受害过程及医疗过程的相关证据(病历、医疗费票据); 3、伤残鉴定书(如果构成伤残的话); 4、护理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陪护人员住宿费票据; 5、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6、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其他损失的证明(交通工具、衣物等)。
按下列方式收集: 1.书证的收集。书证主要包括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处方、收入证明等。 2.物证的收集。物证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物品。这些物品应当保留原物,如果保留原物有困难,比如受损的水果等,应当拍照保存。 3.鉴定结论的收集。鉴定结论并不仅仅包括伤残鉴定,还包括对损害物品的评估等,这些鉴定结论既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4.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证言大部分时候都是用于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而找到的事发时的见证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者可以减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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