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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被告的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应否抗辩

2022-11-06 09: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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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6 回复

专业分析:

您是否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或签订过保密协议?原告(公司)起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被告一般以原告的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以及被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等理由进行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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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并且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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