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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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未过户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须注意的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找到现车主,原车主(机动车登记人)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将车辆卖出,则不能排除原车主的赔偿责任。
未过户机动车出事故原车主不负责,由机动车受让者负责,机动车未过户的,并不会影响所有权。但原车主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就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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