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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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可以强制出借方履行。在出借方违约未提供借款、经法院判决后出借方仍不支付的,可以填写申请执行书递交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要求出借方依约进行支付。
有偿赠与合同在法定条件下是能强制履行的,法定情形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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