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政局判离婚不同意怎么办,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根据现行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向民政局申请离婚,但是要求双方具有书面的离婚协议。而且,现行民法典还规定了三十天的“冷静期”,即夫妻双方或一方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如果双方或一方没有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民政局视为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民政局办理离婚在正常工作日都可以,需要的手续如下: 1、准备离婚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2、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5、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