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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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主是: (1)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父母强迫子女随自己的姓,不准养子女姓生父母的姓等。 (2)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例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发表作品、办班收费等。 (3)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例如冒用中央电视台某记者的身份进行活动,他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即为假冒。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民首先应明确自己姓名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张。 2、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视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1.用正确舆论引导公众,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主动配合执法维权。要大力宣传、引导企业正确对待职工合法利益,表扬表现优秀的企业,曝光表现不好的企业,让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2.工会积极参与和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业余技能学习,引导和教育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 二、注重职工人文关怀,做好职工的心理疏导。 1.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加大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帮助他们做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2.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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