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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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缴纳出资额的也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仅以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则以该股东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退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个股东退股,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由其他新股东接受其股权,在这种情形下,不需要进行清算,由退出方和新股东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二是全体股东退股,意味着公司解散。公司解散,需要成立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具体流程如下: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接管公司、 (3)清理公司资产、 (4)核定公司债务、 (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6)处理与清算与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7)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8)处理公司财产、 (9)清偿债务、 (10)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11)制定清算方案、 (12)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13)提交清算报告、 (14)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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