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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19年8月22日第12次部常务会议废止。房屋登记办法极大程度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部门规章。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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