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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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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