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进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诊疗手册》和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六)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你提供的事实和以下法律规定,可以判断,社保局他们的确做法肯定是不对。建议你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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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南生育保险报销细则里提出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实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直接结算。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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