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重新结婚,户口本需要及时更正信息。《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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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户口可以保持不变动,也可以选择将户口迁出,按照当地规定办理分户。户口保持不变动的话,户籍管理部门会在办理离婚的时候,在户口本上加盖一个离异的章。不过只要不办理户口的变动,那么并不会影响户口所在地,户口还可以继续保留在原户口所在地,也不会影响户口本本身。如果要迁户口或者分户,则会在户口本上记录变更户口的时间或者原因。
首先,离婚可以没有户口本。没有户口本又不想补办,或者觉得补办来不及的,可以到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需要当事人亲自向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般需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个人身份证等。户籍证明有效期一般是一个月,其效力与户口本相同,可以在一个月内拿去办理离婚登记。要补办户口本的,户主本人应当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填写补领的书面申请,对于符合补办条件的,派出所会予以补办。如果户主不便亲自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的委托办理申请,并签名,被委托人应当是本户的成年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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