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附表28)送达当事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人员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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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管理、药事组织管理、执业药师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药品监督管理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建立并维护健康的药品市场秩序。保护合法医药企业的正当利益。是药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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