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释[21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根据“法释[21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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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归还。依据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高利贷是指借款年利率超过36%的借款行为,所以年利率24%的,并不属于高利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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