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2)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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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进行征收,需要根据根据其生育行为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时,需要由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当地的收费标准来进行征收。如果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居住地时,需要由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来进行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进行征收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且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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