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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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鉴定刑事责任的方式:构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首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悉数职责、无职责、首要职责、非必须职责和平等职责。 1、悉数职责和无职责。交通事端完全由一方当事人违章形成,另一方没有违章行为,或许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和事端的发作没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由导致事端发作的当事人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另一方当事人无职责。 2、首要职责和非必须职责。假如两边当事人在交通事端中都有违章行为存在,而且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的发作有因果关系,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效果大的一方当事人负首要职责,另一方当事人负非必须职责。 3、平等职责。假如交通事端的两边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存在,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难分主次的,则由两边当事人负平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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