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这时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的相关补偿。 破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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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为: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清偿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 3、偿还公司欠缴的税款; 4、向公司的债权人,清偿普通的破产债权。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0%,个人缴费比例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不缴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不缴费。各地可能有细节性调整,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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