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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如何进行解除

2022-11-02 08: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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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2 回复

专业分析:

新《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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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 (一)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二)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三)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四)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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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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