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解答如下:即使是对于违章建筑,也需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拆除,那么,违章建筑的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第一,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第二,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其次,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决定程序。首先是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然后是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 第四,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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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程序如下:1、调查询问,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是否违法;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限期拆除;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连人也没来过,没有拍照、摄像、询问、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 三、书面催告。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行政执行后果的一种行政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四、作出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执行决定。行政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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