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公证,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以证明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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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结婚证这么公证: 1、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 3、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4、领取结婚证的公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公证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涉外婚姻结婚证要带齐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申请公证的文书、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等,双方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审查通过发给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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