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法释〔2000〕11号)对于涉及敲诈勒索罪的当事人及其亲属而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区分清楚此罪与彼罪是非常必要的,罪名的确定直接影响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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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的金额认定共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是指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对“数额较大”可以按照前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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