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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具体如下: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以实际因就医发生的正式票据为依据。 5、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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