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针对你好我有个房产纠纷,房款我婆婆付了165000,离婚房子应该给谁,代了住房公积金,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房子属于夫妻双方,与公婆没有关系。因为房子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所以离婚时该房子是由双方平均分割。首付款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还款义务。至于公婆要不要夫妻偿还,在于公婆的意愿,即使公婆不让偿还首付款,该房子也与公婆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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