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规定》第39条也规定,查封、扣押 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查封规定》第2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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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到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经营、生产的收益以及夫妻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收入。只要夫妻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上述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上没有特殊要求,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和单位;客体上必须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影响判决的作出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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