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意见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以及交通事故一般自首情形,交通事故自首的情形有: 1、交通事故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肇事人,但是没有逃离事故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 2、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明知有人报案但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在抓捕时没有拘捕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肇事事实如实供认的。 3、在司法机关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确定,还在进行一般性的排查询问时,当事人主动交代自己的肇事行为的。 4、肇事者因特定的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拘留等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还没有被相关机关掌握的交通肇事行为的。 5、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之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肇事事实如实供述的。 6、当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承认自己肇事的事实,接受相关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 7、交通事故肇事者在肇事后让随车人员保护事故的现场,自己则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害怕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对其进行打骂,便离开现场在附近等待。后经公安机关联系,该当事人主动接受调查,并且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肇事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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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自首的情形如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判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等。
交通肇事中认定自首的情形有: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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