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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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逃跑的是不能认定为自首的。逃跑后又投案,属于归案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一般自首对“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投案具有时间限制。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
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就是犯罪事实还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实际行动,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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