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一方面是基于婚姻要慎重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方不出庭无法审理清楚案件事实。建议撤诉之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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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是否同意离婚只是法院的一个考量因素,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还是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这并不是说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如果男方是军人,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或双方财产、子女问题难处理,第二次起诉法院也不会判离。
第一次起诉没有成功离婚,第二次起诉不一定能离婚,第二次起诉能否离婚要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 如果能够证据夫妻感情破裂的,则法院就会判决离婚。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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