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诉讼,本人必须到场,特殊情况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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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原告起诉离婚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通知寄给被告,如果被告签收材料后不到庭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也就是说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以判决。具体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法院只处理婚姻关系部分,财产分割等问题不会一并处理,需要原告另案起诉。 2、实践中,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以及家庭关系,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婚姻事实很难查清,因此原告就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法院不会轻易适用缺席判决。 3、如果被告既未出庭也未签收法院传票的,法院必须通过公告程序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赡养纠纷有诉讼代理人的,能缺席判决,因为赡养纠纷不属于当事人必须出庭的案件,如果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当事人可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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