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属于社保的报销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对于自费药、进口药社保是不报销的,需要我们自费。而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除工伤以外均不属于社保报销范围;站在社保的角度来看,因自己不小心导致的摔伤、烫伤等应由本人自理,而因他人责任导致的意外比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被歹徒袭击等应该由责任方来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因此不属于社保赔付范围。 其次,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社保只能对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社保规定的报销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一个人如果因突发性疾病或严重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其间并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是得不到社保补偿的。如果是未退休就已经身故的,社保并没有相应的赔偿。只是原来所缴保费,个人账户部分可以全部返还。身故前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有赔偿的是商业保险中的寿险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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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包括的疾病伤残: 一、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二、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三、高血压病Ⅲ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五、经精神病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团体意外保险保障项目如下: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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