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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患者死亡,如果医患双方有任何一方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也不一定,如果死亡的原因很明确,或者从病历上能够分析出死亡的原因就不一定必须尸检。医疗纠纷的关键是找出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患者有损害,此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是因为疾病进展而医疗上没有出现过错患者死亡,理论上讲是得不到赔偿的。或者虽然有过错,但后果与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会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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