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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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结束后财产子女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如果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一般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2、个人财产不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财产共同共有解决。
男女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双方协商哪一方抚养。如果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要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原则上,如果是哺乳期的孩子应该由母亲抚养。如果父亲的条件比较好,并且母亲同意,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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