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发票。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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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款不发货,具体要看对方的企图是不是以棍骗钱财为目的。如无法自行判断,怀疑其有诈骗意图,可报案。如果对方无发货意愿,而是以不法占有货款为目的,则已形成犯科,可以报案处理;如果对方只是延长发货的时间,则属于违背法令的行径,可以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在遇到这样的情况,可用正当方式维权。
一般来说算诈骗。拿货不给钱是否属于诈骗,要看是否具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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