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非法拘禁的规定是现在唯一可资参照的依据。该规定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上述第一种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时间为24小时;在其他五种情形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并非说明没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只不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较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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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立案规定如下:非法拘禁二十四小时以上;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拘留他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非法拘禁、致残、死亡、精神障碍;非法扣押债务,拘留他人;司法人员非法拘禁无辜的人。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就会立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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