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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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的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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